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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载3永不消失的责任企业组织的责任守恒原则铜螺丝

发布时间:2022-08-13 03:24:23

(连载3)永不消失的“责任”——企业组织的“责任守恒原则”

(连载3)永不消失的“责任”——企业组织的“责任守恒原则” 2011: 一.企业组织是权力系统、还是责任系统?

2.“责权一致”是企业的组织原则吗?

我们一直试图阻止和避免企业组织成为一个权力系统,所以,百年企业管理史上,从来都是以“责权一致”为企业组织最基本的治理原则。

责任与权力是否需要一致哪?如何实现一致哪?真能实现一致吗?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。“责权一致”基本的原理,就是企业组织里所有的职务或岗位,在配置相应的权力时,也必须配置相应的责任。它实际上是认为责任与权力,是处在同一个平等的层面上,是相互协调和对应的关系,而不是上下之间所属的关系。做个比喻,就是“责权一致”原理认为企业组织犹如一部汽车,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关系,不是发动机和轮胎之间的关系,而是汽车前、后轮胎之间的关系。

事实真相是这样的吗?在中国南方一个中型制造企业里,原三位创业元老深感自己的知识与能力,已经很难胜任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,于是,这三位开明的创业者,决定聘请一位才能与品质俱佳的人才出任总经理一职,负责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,而自己退到“幕后”----只承担董事会的职责。这位新任总经理被授予了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计划、公司副总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、10万元以内财务独立处理等等权力;同时,他也被“授予”了完成全年经营计划利润、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等具体的任务和责任。

这是一个看起来似乎很完善的“责权一致”的做法:为了完成相应的任务责任,配置了相应的人财物的处置权力,同时,还有着监督和奖罚的约束激励机制。但我们假设一种情况,即这位新任总经理如果经营失败,那么,是谁来承担失败责任的后果?是这位总经理吗?显然不是,因为他即无能力承担、也无法承担。最终失败的责任后果,毫无疑问的是由三位创业元老承担!----经济利益的损失和成长倒退的代价,无法由这位总经理来承担。这位总经理只承担了与其权力不相称的、轻微的责任----被扣除奖励,然后解聘辞退。

“权力”被转移和授予了,“责任”却无法转移和授予,而是依旧留给了三位创业元老----这是非常令我们困惑的现象,为什么看似“责权一致”的完美设计,在出现责任后果时,责任与权力却“不对等”了哪?解释的理由只有一个:所谓的“责权一致对等”,其实是一种假象----当三位创业元老,将“权力”转移到新聘总经理手上时,“责任”却并未随之转移;或者说,权利可以被转移或授予,而责任即不能转移、也不能被授予。责任是特定的使命,责任只意味着被赋予了特定使命的人承担。

在文章序言部分所说的焰火制造企业里,那个很可怜的安全管理员,只有重大而必须的责任,却没有任何的权力和利益----我们不知道如果按照“责权一致”的原则,该给这位安全管理员怎样的权力和利益----假如企业由此给他配置人、财、物直接的处置的权力,以及最好的利益待遇,将会成为一个管理上的笑柄。事实上,我们在现实的企业组织经营中,我们总是试图让“责权一致”,但现实往往是另外一幕:大量的责权无法一致的现象!这里并非是在批评“责权一致”的原则,而是试图追问:为什么会发生“责权无法一致”的现象哪?责任究竟来自于哪里?责任与权力的关系是怎样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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